三峡大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时代高校教育事业发展要求,推动学校职称制度改革,着力打造高水平专业技术队伍,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40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10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受聘学校专业技术岗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相应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以下简称“职称”)的评审。
第三条 学校根据岗位设置情况对应相应的职称系列和专业(类型),专业技术职务分为高级(含正高级和副高级)、中级和初级(含助理级和员级)三级。
第四条 职称评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科学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道德、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确保评审工作的公信度;坚持克服“五唯”倾向,推行综合评价;坚持职数总量控制、比例适度可调原则,重点向教师队伍倾斜。
第二章 评审组织
第五条 学校成立三峡大学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校职改领导小组”),负责审议学校职称制度改革政策、审定职称评审资格和评审结果,指导职称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的分管校领导和部门的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校职改办”),办公室设在人事处,具体负责职称评审的日常事务。
学校各基层单位成立职称评审工作小组,受理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材料及职称评审相关组织工作。
第六条 学校成立三峡大学职称评审监督委员会,负责对学校职称评审工作全程监督,受理职称评审过程中的投诉举报。监督委员会由校领导牵头、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学校按要求建立评委专家库。评委专家库原则上由具有正高级职称的校内外专家组成,对正高级职称人数不足的系列,参评人员为副高及以下的可补充少量副高级职称人员。入库专家一般应受聘相应职称3年以上,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岁。
第八条 学校按照年度职称评审工作安排,从评委专家库中随机抽选专家组建三峡大学高校教师、实验技术等系列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高评会”),负责相应系列的职称评审。高评会评审专家人数应为单数,根据工作需要设主任1人,按职称系列组建的高评会评审专家一般不少于25人,按专业组建的高评会评审专家一般不少于11人。
第九条 学校基层单位成立学科评议组,负责学科组年度评议推荐工作。学科评议组人数为单数,一般由7~9人组成,成员应具备正高级职称;只承担副高级职称评议的,成员中具有正高级职称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二。
第三章 评审方式与评审要求
第十条 专业技术人员可根据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文件要求,申请起点职务认定,起点职务只能认定一次,认定职务级别仅限中初级。已具有职称的人员不得申报起点职务认定,须参加对应职务的评审。硕士研究生起点认定中级职务的,申报条件、业绩与正常评审要求相同。
第十一条 进校前已取得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须进行校外职称确认与评审。校外职称确认由校职改办负责组织,通过地市级职称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评审取得的职称有效;通过用人单位自主评审获得的副高级以上职称,须由学校相应系列职称高评会进行重新评审(由原“985”“211”院校、“世界一流大学”建设高校或经“世界一流建设学科”推荐、所在高校评审取得的职称除外)。
学校为重新评审通过人员换发本校职称证书,其任职资格时间以原用人单位评审取得资格时间为准。进校后未经学校审核在校外取得证书一律不予确认。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岗位变动,职称系列(专业)与岗位不相符的,应按要求进行转评。在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且考核合格、符合现专业技术岗位能力业绩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申报转评,转评后方可晋升高一级职称,同一年度不得同时转评和晋升。
高校教师系列申报转评晋升其他专业技术系列(如实验、工程、卫生、出版、档案、图书、会计等)和高校教师系列马克思主义理论专业(辅导员)高级职务,须在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3年以上。
专业技术人员原职称系列(专业)与现申报职称系列(专业)相近、岗位职责相关联的,原专业技术工作年限、任职年限和聘任年限可累计计算,原岗位工作业绩可作为晋升依据。
上级主管部门文件有特殊要求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国家规定“以考代评”系列职称,报考前须报学校审核。未经学校审批报考取得职称的,不得作为转评、聘任及等级晋升的依据。
第十四条 职称评审采取考、评结合方式进行(以考代评、起点职务认定除外),专业技术人员须参加水平能力测试且测试合格,水平能力测试报考专业、级别应与参加职称评审的专业、级别一致。
第十五条 申报副高级以上职称的,评审采取以述职答辩为主的方式进行,同时也可以采取同行评议、实践操作、业绩展示等多种灵活评价方式,学校探索建立会议评审、外送评审及委托第三方评审等代表性成果评价机制。
第十六条 为吸引海内外优秀人才来校工作,鼓励在岗教师取得突破性研究成果,学校对业绩突出的专业技术人才实行“直通申报评审”和“绿色通道”评审。
第十七条 校职改领导小组根据学校设岗情况,对职称职数实行总量控制和调控管理,按年度向高评会、学科组下达评审(推荐)职数,高级评审(推荐)职数主要用于高校教师系列。
第十八条 申报卫生、工程、图书、档案、会计、审计、经济、出版等系列职称,评审办法按照湖北省相应系列文件执行。
第四章 评审程序与工作纪律
第十九条 职称评审由个人申请,按以下程序进行:
1.个人申报。符合申报条件人员,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2.材料审核与公示。个人申报材料审核后在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
3.资格审定与职数分配。校职改领导小组审定参评资格和年度职称评审(推荐)职数。
4.学科组评议。各学科评议组对申报人员进行评议推荐,评议推荐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
5.高评会评审。高评会对学科评议组推荐人员进行评审。
6.评审结果公示与审定。评审(推荐)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提交校职改领导小组审定。
7.发文、报备或推荐申报。印发任职资格文件,评审结果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学校没有评审权的系列进行推荐申报。
第二十条 高评会和学科评议组的评审(评议)规则如下:
1.高评会和学科评议组召开会议,到会评委应达到应到人数的三分之二。评审(评议)采取直接或间接实名制方式进行投票表决。未出席会议的评委不得委托他人投票或补充投票。
2.高评会和学科评议组按照评审(推荐)职数进行表决,最多进行两轮投票;评审(推荐)通过人员的同意票数不少于到会评委人数的三分之二;评审结果由全体评委签字,评委会主任当场宣布。
第二十一条 职称评审工作严格遵循“五公开、一监督”原则,即政策公开、岗位公开、评审办法公开、评审材料公开、评审结果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二条 申报人应按程序逐级申报,按照正常程序参加评审,若有意见、建议或补充说明,可以书面形式陈述,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评审工作,对于严重干扰评审工作的,取消其年度评审资格。
第二十三条 申报人应如实填报个人申报材料。
第二十四条 申报人员任现职期间,在规定的任职年限基础上,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延迟申报(受处分或处罚期间不得申报):
1.年度考核基本合格或受到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及以上;
2.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连续2年考核基本合格)、聘期考核不合格或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及以上;
3.谎报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及以上。对伪造学历、学位等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其现任职称,并按国家相关规定予以处分;
4.受到刑事处罚者,延迟3年及以上;
5.其他违反政策规定应予延迟申报的情形。
申报人员瞒报上述情形的,一经发现,查证属实,取消当年资格。
第二十五条 在申报、审核、评审等环节执行“谁审核,谁签字;谁签字,谁负责”原则,凡在审核材料过程中有失职行为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六条 职称评审过程中,评委和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违反职称评审工作纪律的,取消评委资格或停止工作人员相关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七条 职称评审过程中,评委会和学科评议组应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要求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第二十八条 评审工作中,若发现违纪违规行为的,可向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如实反映。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经学校批准离岗创业的专业技术人才,3年内可按规定正常申报职称;其离岗创业期间的创新创业工作业绩,可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
第三十条 学校委派至三峡大学科技学院的专任教师,鼓励其在三峡大学参加职称评审。在三峡大学科技学院参评并取得相应职称的人员,若回校,应重新参加三峡大学职称评审。
第三十一条 在校工作期间,未经学校批准取得的职称资格无效。
第三十二条 申报人提交的教科研业绩须与本人申报学科相同或相近,申报人进校工作后取得的业绩与成果必须以三峡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学校选派的脱产进修、访学期间取得的业绩与成果三峡大学须为署名单位之一。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学校授权校职改办负责解释。原《三峡大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管理办法》(三峡大人〔2017〕52号)同时废止。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