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委宣传部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党委宣传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化和旅游局,省直各有关部门,大型企事业单位:
现将《湖北省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湖北省委宣传部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文化和旅游厅
2019年7月8日
湖北省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新要求,客观科学公正地评价文物博物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建设高素质的文物博物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17〕60号),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分为三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名称为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名称为馆员,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名称为助理馆员、管理员。
第三条 本条件适用于全省从事考古、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等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第二章 分 则
第四条 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敬业精神、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二)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完成本职工作任务。近5年内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其中破格人员须在近5年的年度考核中至少有1次为优秀。
(三)专业水平能力测试和继续教育符合有关政策规定,水平能力测试专业、级别与申报专业、级别、从事专业一致。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
第五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研究馆员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研究馆员职务任职资格:
1.博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文物博物专业技术工作7年以上,取得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并被聘任副研究馆员5年以上;
2.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文物博物专业技术工作13年以上,取得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并被聘任副研究馆员5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文物博物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取得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并被聘任副研究馆员5年以上。
(二)副研究馆员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副研究馆员职务任职资格:
1.博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文物博物专业技术工作,取得馆员任职资格并被聘任馆员2年以上;
2.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文物博物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取得馆员任职资格并被聘任馆员5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文物博物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取得馆员任职资格并被聘任馆员5年以上。
(三)馆员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认定或申报馆员职务任职资格:
1.博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文物博物专业技术工作,当年经考核合格可认定;
2.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文物博物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经考核合格可认定;
3.硕士研究生毕业后,或获得双学士学位后,从事文物博物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取得助理馆员任职资格并被聘任助理馆员3年以上;
4.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文物博物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取得助理馆员任职资格并被聘任助理馆员4年以上。
(四)助理馆员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认定或申报助理馆员职务任职资格:
1.硕士研究生毕业后,或获得双学士学位后,从事文物博物专业技术工作,当年经考核合格可认定;
2.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文物博物专业技术工作1年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可认定;
3.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文物博物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取得管理员任职资格并被聘任管理员2年以上;
4.中专毕业后,从事文物博物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取得管理员任职资格并被聘任管理员4年以上。
(五)管理员
具备下列条件者,可认定管理员职务任职资格:
大学专科或中专毕业后,从事文物博物专业技术工作1年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可认定。
第六条 能力业绩要求
(一)研究馆员
1.取得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田野考古工作的人员,主持2个以上大型或4个以上中型考古发掘或水下考古调查项目,并能独立完成大型考古发掘项目或水下考古调查项目的资料整理和报告编写工作;
(2)从事文物藏品与资料管理工作的人员,熟悉掌握本单位藏品或资料状况,具有管理藏品或资料3000件(份)以上的经历,能准确鉴定藏品和完成编目制档工作,并对藏品实施科学管理;
(3)从事博物馆陈列展览工作的人员,能独立完成大型陈列的总体内容或形式设计的原创工作,主持1个以上大型陈列或4个以上中型陈列的内容或形式设计的原创工作;
(4)从事博物馆宣传教育工作的人员,完成讲解工作1000次以上,能独立撰写大型陈列展览讲解词,能承担对外授课工作,能策划完成博物馆的对外重大社会教育活动,其中入选省级以上社教优秀案例或被市州级以上教育部门纳入博物馆课程研学项目1项以上;
(5)从事文物藏品的保护、修复、复制工作的人员,具备主持省级和国家级保护课题的能力,能主持完成较复杂的文物保护方案的制定工作,须保护或修复80件以上或复制30件以上文物藏品或标本,能独立解决复杂的技术问题;
(6)从事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的人员,主持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规划3个、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勘察设计方案9个及以上,且通过国家相应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批;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工作的人员,主持实施工程等级为一级的文物保护工程3个、等级为二级的文物保护工程9个及以上,且通过国家相应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从事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工作的人员,主持监理工程等级为一级的文物保护工程3个、等级为二级的文物保护工程9个及以上,且通过国家相应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
(7)从事文物鉴定工作的人员,对两类以上的文物具有较高的鉴定水平,能够独立评判文物的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和社会经济价值,并具有5000件以上的文物鉴定经历;
(8)从事文物绘图、摄影工作的人员,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考古绘图、文物摄影照片400个版面以上,作品准确、清晰。
2.取得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中的第(1)条和其他条件中的任1条:
(1)在正式专业刊物或省级以上学术会议论文集上发表文物博物专业论文5篇以上,其中独立或第一作者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1篇以上;
(2)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正式出版文物博物专业的学术著作或译著,本人执笔15万字以上;
(3)获国家级奖1项以上,或省(部)级奖2项以上;
(4)参与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
(二)副研究馆员
1.取得馆员任职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田野考古工作的人员,主持2个以上中型或4个以上小型考古发掘或水下考古调查项目,并能独立完成考古发掘或水下考古调查项目的资料整理和报告编写工作;
(2)从事文物藏品与资料管理工作的人员,熟悉分管的藏品或资料,直接负责管理藏品或资料1000件(份)以上,能确切地鉴定分管藏品,并准确完成编目制档工作;
(3)从事博物馆陈列展览工作的人员,能独立完成中型陈列的总体和大型陈列的部分内容或形式设计的原创工作,主持2个以上中型陈列内容或形式设计的原创工作,并参加3个以上陈列展览的内容或形式设计的原创工作;
(4)从事博物馆宣传教育工作的人员,完成讲解工作800次以上,能编写大型陈列展览讲解词和其它宣传资料,能承担和组织策划博物馆的对外宣传教育活动,能独立编写社教方案并组织实施;
(5)从事文物藏品的保护、修复、复制工作的人员,能独立完成文物保护方案的制定工作,须保护或修复50件以上或复制20件以上文物藏品或标本,能独立解决较复杂的技术问题;
(6)从事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的人员,主持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规划2个、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勘察设计方案6个及以上,且通过国家相应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批;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工作的人员,主持实施工程等级为一级的文物保护工程1个、等级为二级的文物保护工程5个及以上,且通过国家相应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从事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工作的人员,主持监理工程等级为一级的文物保护工程1个、等级为二级的文物保护工程5个及以上,且通过国家相应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
(7)从事文物鉴定工作的人员,对某一类文物具有较高的鉴定水平,能够独立评判文物的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和社会经济价值,并具有3000件以上的文物鉴定经历;
(8)从事文物绘图、摄影工作的人员,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考古绘图、文物摄影照片200个版面以上,作品准确、清晰。
2.取得馆员任职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中的第1条和其他条件中的任1条:
(1)在正式专业刊物或省级以上学术会议论文集上发表文物博物专业学术论文4篇以上,其中独立或第一作者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1篇以上;
(2)正式出版较高水平的文博专业著作或译著1部以上,其中本人执笔完成10万字以上;
(3)获省(部)级奖1项以上,或市(厅)级奖2项以上;
(4)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市(厅)级科研项目2项以上。
(三)馆员
1.取得助理馆员任职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田野考古工作的人员,参与1个以上中型或2个以上小型考古发掘或水下考古调查项目;
(2)从事文物藏品与资料管理工作的人员,熟悉分管的藏品或资料,直接负责管理藏品或资料500件(份)以上,能较确切地鉴定分管藏品,并独立完成编目制档工作;
(3)从事博物馆陈列展览工作的人员,能独立完成小型陈列的整体或大、中型陈列的部分内容或形式设计的原创工作,参加2个以上陈列展览的内容或形式设计的原创工作;
(4)从事博物馆宣传教育工作的人员,完成讲解工作600次以上,能编写展览讲解词和其它宣传资料,能承担和组织策划博物馆社会教育活动;
(5)从事文物藏品的保护、修复、复制工作的人员,能进行一般性文物的保护处理及修复、复制工作,保护或修复20件以上或复制10件以上文物藏品或标本,能独立解决较复杂的技术问题;
(6)从事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的人员,参加省级及以上的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规划、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等项目3个及以上,且通过国家相应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批;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工作的人员,作为主要技术人员,参与实施工程等级为二级以上的文物保护工程3个及以上,且通过国家相应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从事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工作的人员,作为主要人员参与监理工程等级为二级以上的文物保护工程3个及以上,且通过国家相应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
(7)从事文物鉴定工作的人员,对某一类文物具有一定的鉴定水平,能够初步评判文物的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和社会经济价值,并具有1000件以上的文物鉴定经历;
(8)从事文物绘图、摄影工作的人员,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考古绘图、文物摄影照片100个版面以上,作品准确、清晰。
2.取得助理馆员任职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正式专业刊物或省级以上学术会议论文集上发表文物博物专业论文或考古报告2篇以上;
(2)正式出版文博专业著作或译著1部以上,其中本人执笔完成3万字以上;
(3)获省辖市(厅)级奖1项以上。
(四)助理馆员
1.能参与工作方案、规章制度、调查报告编撰等有关工作;
2.能参加文物博物专业有关的学术研究活动,并取得一定的成果。
(五)管理员
按要求承担文物博物专业某些环节的工作,并取得较好的成绩。
第七条 破格
不具备规定的学历,确有真才实学、突出能力、特殊成果、显著业绩的专业人员,可以逐级破格申报文物博物专业相应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原则上资历不作破格。
(一)破格申报研究馆员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第1条和其余条件中的1条:
1.在正式专业刊物或省级以上学术会议论文集上发表文物博物专业学术论文6篇以上,其中独立或第一作者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2篇以上;
2.独自撰(译)写1部(20万字以上)或合著(译)2部(本人执笔20万字以上)以上的文物博物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著作或译著,并经出版社正式出版;
3.获得省(部)级以上研究成果二等奖以上奖项,或获得省(部)级研究成果三等奖2项的前二名获奖者;
4.参与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2项以上。
5.工作业绩显著,在推动文物事业发展上作出较大贡献,并获得省(部)级以上的荣誉称号。
(二)破格申报副研究馆员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第1条和其余条件中的1条:
1.在正式专业刊物或省级以上学术会议论文集上发表文物博物专业学术论文5篇以上,其中独立或第一作者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1篇以上;
2.独自撰(译)写1部(15万字以上)或合著(译)2部(本人执笔15万字以上)以上专著,并由出版社正式出版;
3.获得省(部)级研究成果三等奖以上奖项的获奖者;
4.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上,并经验收合格;
5.工作业绩显著,在推动事业发展上作出较大贡献,并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
(三)破格申报馆员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
1.在正式专业刊物或省级以上学术会议论文集上发表2篇以上,或合写4篇以上(属第一、第二作者)文物博物专业具有一定价值的论文;
2.获得省(部)级(含同级学会或主管部门)研究成果三等奖,或市(厅)级研究成果二等奖的前二名获奖者;
3.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上,并经验收合格。
(四)助理馆员、管理员职务任职资格不实行破格申报。
第三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条件中所要求的任职年限均按实足年限计算,起始时间为岗位聘任时间(不实行岗位管理的任职起始时间为取得现任职资格时间)。脱产参加学历教育时间,不计入任职时间。职后取得的学历,视同达到规定学历。
第九条 本条件中聘任要求主要针对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申报人员,不实行岗位管理的其他单位申报人员不作聘任要求,对应为取得资格并履行相应岗位职责。
第十条 本条件中所述业绩成果、论文与论(译)著,均应是取得下一级职务任职资格以来所取得。科研项目和科研成果需提供立项与结项通知书、鉴定证书或获奖证书原件。
第十一条 本条件中有数量级别或层级概念的,凡是某数量级别或层级以上或以下者,均含本数量或本层级别。
第十二条 本条件中大型考古发掘项目是指重要大墓或31座以上墓葬的重要墓群或300平方米以上重要古遗址的发掘。大型陈列展览指200件以上展品并达200米以上展线的陈列展览。中型考古发掘指11-30座墓葬的古墓群或150平方米-300平方米古遗址的发掘。中型陈列展览指100-200件展品并达100米-200米展线的陈列展览。小型考古发掘指10座以下墓葬的古墓群或50平方米-150平方米古遗址的发掘。小型陈列展览指100件以下展品及100米以内展线的陈列展览。
第十三条 从事博物馆宣传教育、文物建筑保护、文物修复与复制、绘图、摄影等专业技术工作者,在评审专业工作经历与能力时,参加的专业技术项目或科研项目,可按子项目或子课题负责人或主要承担者对待。
第十四条 评审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经过个人申报、部门推荐、各级审核、评委会评审、结果公示、发文确认等环节,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发现问题,任职资格都将不予确认。
第十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已经取得任职资格,经查实在申报评审期间有下列问题的,可依纪依规撤销其任职资格:
(一)工作严重失职,在重大责任事故中负主要责任,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学历资历、工作经历、业绩材料、科研成果等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受到刑事处罚、党纪处分、行政处分、政务处分等,刑期和处分期未满的。处分结果应与年度考核相衔接。
(四)经单位学术委员会或评委会认定为学术造假的,一票否决。
第十六条 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到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为全省文化事业发展做贡献。对长期在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评审时予以适当倾斜;参与“三区”人才支持计划文化工作者专项等基层服务项目的省直、市直专业技术人员,在评审时同等条件下优先。
第十七条 本条件由中共湖北省委宣传部、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文化和旅游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条件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原《湖北省文物博物专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修订试行》(鄂职改办〔2013〕128号)同时废止。以往有关规定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