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三峡大学教职工外派培训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将《三峡大学教职工外派培训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修订)》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三峡大学教职工外派培训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三峡大学
2016
年6月3日
三峡大学教职工外派培训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教职工培训经费管理,参照《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湖北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办法》、《湖北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和《三峡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教职工培训经费管理坚持培训计划与审批制度。各单位须按学校教师终身学习与能力提升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加强培训前派出审批和培训后经费核报,以增强培训学习实效,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 培训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培训是指学校选派教职工参加的各类短期进修(专题培训)、国内访学、实践能力培养、出国(境)研修等能力提升活动。
第三章 国内培训支出项目及标准
第四条 培训支出项目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培训费或访问学者学费等。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教职工公派培训到常驻地以外地区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发生的费用。按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标准报销。
第六条 住宿费是指教职工因公派培训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和招待所)发生的房租费用。1周及以内培训住宿费按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标准报销;1周以上1个月及以内,最高可报2000元;1个月以上半年及以内,最高可报3000元;半年以上最高可报5000元。
第七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教职工公派培训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伙食补助费是指对教职工因公派培训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市内交通费和伙食补助费按培训自然(日历)天数计算。1周及以内培训,在途期间和学习期间的市内交通费用、伙食补助费均按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省内省外标准计发;1周以上培训,在途期间按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省内省外标准计发市内交通费用和伙食补助费,学习期间按每天30元标准计发。
第八条 培训费是指有关部门或培训机构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
第九条 访问学者学费是指教育部、湖北省教育厅、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等培养访问学者所需费用。
第十条 获批国家部委、省直主管部门等举办的各类短期进修的培训费及住宿费、访问学者学费及住宿费等以其正式通知为准;其他培训以学校审批为准。
第四章 国(境)外培训支出项目及标准
第十一条 出国(境)研修支出项目包括国内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市内交通费和伙食补助费(在途差旅)、签证相关费用、国际机票和国外生活补贴。
第十二条 出国(境)研修费用按学校“骨干教师出国(境)研修计划”管理办法执行,其中国内交通费、住宿费、市内交通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按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报销和计放。
第十三条 短期出国培训按湖北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和学校有关文件执行,短期出境培训参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十四条 有关费用已由举办单位(接收单位)承担的,学校不再报销。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举办单位开支(统一安排食宿但费用自理的,相关费用按规定报销);实践能力培养(挂职锻炼)接收单位提供住宿的,培训期间住宿费由接收单位开支。
第十五条国内访学寒假(25天)、暑假(50天)期间及实践能力培养非脱产期间,不计发市内交通费和伙食补助费。
第十六条教职工参加培训学习应事前填写《培训审批单》,办理培训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教职工应严格按规定培训时间、项目及标准开支相关费用。未经批准参加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由个人自理。
培训经费不资助专业技术资格和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认证、会议考察类培训活动。
第十八条 教职工培训学习结束,经考核合格方可报销相关费用。及时办理报销手续,票据要求及办理手续按学校财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处科级干部国内国外培训按学校处科级领导干部外出培训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三峡大学教职工外派培训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三峡大人〔2015〕26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