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大学博士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博士后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5〕87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20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博士后人才倍增计划的若干意见》(鄂政办发〔2019〕4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博士后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是指经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及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博管委”)批准设立的具有招收博士后资格的一级学科组织。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条 学校成立以分管校领导为主任委员,人事处、研究生院、科技发展研究院、社会科学发展研究院、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财务处、后勤保障服务部等部门及设站学院负责人为成员的三峡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博管会”),负责学校博士后及流动站工作中重大事项的决策。校博管会下设三峡大学博士后管理办公室(设在人事处,以下简称“校博管办”),负责博士后相关业务工作及日常管理。
第四条 各设站学院成立博士后工作小组,由学院院长任组长,负责博士后的选拔、科研指导、考核及日常服务、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招收及进站
第五条 招收博士后的学科
1.凡被批准设站的一级学科(含站内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专业)均可向学校申请招收博士后。设站学科可与企业工作站或省博士后创新基地联合招收博士后(以下简称“企业博士后”,经费由企业、基地承担)。
2.目前尚未设站的博士点学科,如具备科研和培养条件,可与相关设站学科联合招收博士后。
3.设有国家重点科研基地、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非设站单位,备案后可以依托重大科技项目招收项目博士后。
第六条 博士后的岗位类型
博士后岗位分为:博士后创新人才岗位、博士后基础岗位、企业博士后。
第七条 博士后的招收条件
1.年龄在35周岁以下、获得博士学位一般不超过3年的人员,可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经上级博士后管理部门批准,申请进入人文社会科学领域或人才紧缺的自然科学领域流动站的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
2.申请人应全职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定向委培、在职人员以及现役军人身份的博士应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并由所在单位出具相应证明。不招收在职的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3.严格控制设站单位招收本单位同一一级学科、超龄、在职的博士后人员比例。
4.具有博士学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博士后创新人才岗位:
(1)近3年,自然科学类发表A级及以上科技期刊(不含国内大学学报类)或国内外顶级学术会议上进行报告的论文1篇;人文社科类发表A级及以上学术期刊论文1篇。
(2)博士毕业于《泰晤士报高等教育世界大学排行榜》500名以内的海外高校。
5.具有博士学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博士后基础岗位:
(1)近3年,自然科学类发表B级科技期刊(不含国内大学学报类)或国内外顶级学术会议上进行报告的论文1篇;人文社科类发表B级学术期刊论文1篇。
(2)符合学校人才引进条件,经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考核合格同意进站的。
6.企业博士后招收条件由企业、基地与学校协商确定。
7.学校鼓励流动站招收校外应届博士毕业生和外单位在职人员全脱产进站,鼓励流动站招收留学博士后、企业博士后及国(境)外籍博士后(以下简称“海外博士后”)。
第八条 博士后岗位职责
1.博士后创新人才岗位
获批主持A级纵向科研项目1项,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自然科学类发表B级及以上科技期刊(不含国内大学学报类)或国内外顶级学术会议上进行报告的论文3篇(其中A级2篇);人文社科类发表B级及以上学术期刊论文3篇(其中A级2篇)。
(2)获得B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励(A级及以上有效排名,B1级排名前3,B2级排名前1)。
2.博士后基础岗位
获批主持B2级纵向科研项目1项,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自然科学类发表B级及以上科技期刊(不含国内大学学报类)或国内外顶级学术会议上进行报告的论文3篇(其中A级1篇);人文社科类发表B级及以上学术期刊论文3篇(其中A级1篇)。
(2)获得B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励(B1级特等奖及以上有效排名,B1级一等奖排名前5,B2级排名前3,B3级排名前1)。
第九条 博士后合作导师的基本条件与要求
流动站博士后合作导师应具有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具备较高学术水平和良好学术风范、具有在研项目及充足研究经费。合作导师应切实担负起指导的责任,支持博士后独立开展研究工作,出席博士后开题报告会,并在博士后中期考核、出站考核时到会介绍有关情况。具有博士学位的在岗副教授或副研究员等,也可参与指导博士后开展研究工作。
第十条 申请进站
1.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应向设站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三峡大学博士后申请表》,并按表中所需材料目录的要求提供相关申请材料。设站学院组织学术委员会,采取考核、考试、面试答辩等形式,对申请者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科研成果进行严格审核,拟招收人员经校博管会审核合格后报省博管办审批。
2.国(境)外籍人员申请进站应提前3个月将有关材料报校博管会,经学校研究同意后报省博管办批准进站。
第十一条 录取工作
已批准进站的博士后应按期进站,如超过规定日期15天仍未进站的,流动站有权取消其进站资格。若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进站,应在规定的进站日期前书面向流动站说明情况,并由流动站报校博管会审批。
批准进站的博士后,须到校医院进行体检,发现患有不宜进站疾病者,退回原单位。体检合格者,凭博士后进站通知书到校博管办办理入站手续,并交验博士学位证书原件。
流动站应与博士后签订工作协议书(一式3份),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工作目标、课题要求、在站工作期限、产权成果归属、违约处罚等。协议书由校博管办、流动站及博士后本人各执1份。
第四章 在站管理
第十二条 博士后身份
博士后进站后,学校与其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在职博士后人员签订工作协议),属我校流动编制的专职科研人员。设站学院按专职科研人员对其进行管理与考核。
第十三条 在站时间
博士后在站时间一般为3年。确因科研工作需要,在站时间可适当延长,以保证研究工作的深入与完整。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年。延期申请由博士后本人提前2个月提出,合作导师和设站学院同意后(企业博士后要求延期的,还须经企业工作站审批),校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博管会”)审定。同意延期的,须签订延期聘用协议
第十四条 进站培养
博士后进站后3个月内,必须完成开题报告,制定研究工作计划,明确工作任务、目标、要求等。开题报告和工作计划一式4份,由所在流动站、合作导师、校博管办及其本人各执1份。
流动站应根据博士后的学术背景和研究方向,成立博士后指导小组,由博士后合作导师担任组长,指导小组由3—5名副教授及以上职称人员组成,负责对博士后的研究工作进行开题审议、指导和考核。博士后所在学院要保证博士后的工作条件,做好博士后的日常服务、管理工作,定期检查、考核其科研进展情况。
第十五条 博士后科学基金及人才计划的申请
博士后在站期间应积极申报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项目、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香江学者计划、澳门青年学者计划、博士后国(境)外学术交流项目等。具体申请和使用按《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规定》(中博基〔2020〕5号)、《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人社部发〔2016〕33号)、《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实施细则》(博管办〔2013〕77 号)和《“香江学者计划”实施细则》(博管办〔2011〕92 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短期出国(境)交流
博士后在站期间因研究工作需要,要求短期出国(境)开展合作研究、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的,须经合作导师、所在学院和流动站负责人同意(企业博士后还须经企业工作站审批),报校博管办批准,并签订《三峡大学在站博士后出国(境)协议书》后,方可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出国(境)手续。出国(境)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外单位在职博士后的有关手续由在职单位办理。
第十七条 中期考核
博士后进站满1年,设站学院应组织中期考核。考核要求和程序按《三峡大学博士后考核办法》执行。
第五章 出站管理
第十八条 出站考核
博士后在站期满,设站学院应组织出站考核。出站考核评定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等级,考核等级为合格及以上的博士后,由学校报请颁发《博士后证书》。考核要求和程序按《三峡大学博士后考核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择业出站
博士后工作期满出站,除定向培养、委托培养、在职工作及现役军人等预先有协议约定的以外,应自主择业。流动站应积极推荐,帮助其落实就业单位。
已落实接收单位的出站博士后应向学校递交接收单位(有独立人事权的单位)的接收函,暂未落实接收单位的出站博士后可将本人人事关系及档案委托湖北省人才中心代管。
第二十条 提前出站
提前完成博士后研究任务且成果显著的博士后可申请提前出站,但在站工作期限不得少于21个月。博士后提前出站,应由本人在规定的出站时间前2个月申请,经合作导师、流动站负责人和学院同意,报校博管办审批后方可出站。
第二十一条 退站
规范博士后人员退站管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设站单位在告知本人或公告后予以退站:
1.进站半年后仍未取得国家承认的博士学位证书的;
2.提供虚假材料获得进站资格的;
3.中期或出站考核不合格的;
4.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5.被处以刑事处罚的;
6.因旷工等行为违反所在单位劳动纪律规定,符合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情形的;
7.因患病等原困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8.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9.合同(协议)期满,无正当理由不办理出站手续或在站时间超过6年的;
10.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
人事档案、户口转至学校的博士后人员退站后,应将人事档案按照有关规定转至人事(劳动)关系接收单位或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将户口按照有关规定迁移至进站前常住户口所在地。
第二十二条 知识产权管理
博士后在站期间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归属依照国家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有关科研成果均应以三峡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不得擅自复制、泄露、使用或转让学校知识产权;若需使用或转让,须经学校同意,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各设站单位有责任和义务制止各种侵权行为。
第六章 相关待遇
第二十三条 认真落实博士后人员相关待遇,提升博士后工作服务水平:
1.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享受学校职工相关待遇,计算工作年限。进站前无工作经历的博士后人员参加工作时间从进站之日起计算。
2.博士后薪酬待遇实行年薪制。博士后创新人才岗位年薪30万元,博士后基础岗位年薪20万元,年薪部分按月均70%预发,剩余部分在出站考核合格后一次性补发(其中,以成果置换方式考核合格的补发剩余部分的50%),出站考核不合格或延期出站的剩余部分不再补发。社会保险、公积金等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3.基础岗位博士后出站考核达到创新人才岗位目标任务的,按照博士后创新人才岗位兑现薪酬待遇(通过成果置换方式达标和延期出站的不适用)。
4.创新人才岗位和基础岗位博士后延期出站期间按原岗位薪酬待遇的70%兑现。
5.博士后创新人才岗位自然科学类科研经费10万元,人文社科类科研启动经费6万元;博士后基础岗位自然科学类科研启动经费5万元,人文社科类科研启动经费3万元。纳入学校校内科研项目管理,由科技发展研究院、社会科学发展研究院根据项目计划书分年度划拨。
6.在站期间申报获批国家、省博士后主管部门批准的各类人才计划、资助计划、科研项目、科技奖励等,均按相应管理办法执行。
7.合作导师提供相应的科研业绩津贴。
8.超额完成岗位目标任务后取得的科技成果可享受学校科技业绩奖励(已提高兑现薪酬待遇和成果置换的除外)。
9.安排博士后公寓或发放1500元/月租房补贴。博士后公寓仅供博士后与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使用,水电费由博士后自理,退站或出站时须及时办理退房手续。
10.在职博士后,福利待遇在原单位享受,社会保险和公积金在原单位缴纳。学校为海外博士后购买医疗保险1份(1000元/年)。
11.企业博士后相关待遇由企业或基地与博士后协商确定。科研经费由合作导师、或企业、基地配套支出,学校不发放生活津贴和住房补贴。
12.对进站前未进行过职称评定的博士后人员,可认定高校教师系列中级职称。经考核合格出站的博士后人员,可不受基础职称限制,直接参加相应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其在站期间的业绩成果可作为评审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 经费管理
1.博士后经费的来源为国家拨款、学校拨款、学院和导师自筹、企业出资、项目出资等。学校接受来自社会各界及个人的捐助。
2.按照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博士后经费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由学校统一管理和支出。博士后日常经费主要用作博士后的工资、福利等。博士后日常经费的3%用作博士后工作管理费。
3.学校每年向流动站所在学院拨付2万元的运行经费,用于博士后招收及日常运行管理等。
4.企业、基地博士后经费:经学校、企业和博士后三方协商,由企业支付校企联合培养博士后的科研经费、日常经费和管理、指导费。
第八章 师资博士后
第二十五条 师资博士后的招收与管理
1.师资博士后制度是学校补充新教师的重要渠道,博士后创新人才岗位、基础岗位进站时和在站期间可申请纳入师资博士后管理。
2.师资博士后进站程序为本人申请、合作导师同意、拟聘学院考核推荐、学校审批。其中,拟聘学院考核推荐须在博士后进站考核完成后进行,主要包括师德师风和教学能力等方面的内容。经学校审核批准后,校博管办、拟聘学院、所在流动站、合作导师和本人协商后签订《师资博士后协议》,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按全职博士后办理进站手续。
3.师资博士后在站期间以科学研究为主,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完成协议约定的科研任务。
(2)协助合作导师培养研究生。
(3)承担其他社会工作。
4.师资博士后享受2万元/年的岗位津贴,从进站次月按月发放,发放时间不超过3年。
5.师资博士后在站期间,其配偶可结合学校岗位情况通过劳务派遣方式择优安置到相关岗位工作,其待遇根据本人学历及聘用岗位确定。
6.师资博士后出站考核合格者,经学校审定后按事业编制教师办理入职,入职后享受青年教师引进的相关待遇,在站时间不计算为服务期。
7.师资博士后放弃师资博士后资格或出站考核不合格或在站期满未达到师资博士后出站条件的,取消师资博士后资格,视情况转为一般全职博士后、按一般全职博士后出站或退站,并足额退还已发放的师资博士后津贴。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辅助事务
1.为外籍来华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便利,按照在站时间办理签证、工作许可和居留手续。
2.规范博士后人员及其家属户口档案办理。未将人事档案转至学校的博士后人员,不予办理其进出站户口迁落手续及出站时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户口随迁手续。博士后人员期满出站后,未办理工作派遣手续的,其户口和人事档案按规定转至其进站前常住户口所在地及当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
3.本办法所列科研项目、学术论文和科技奖励的分类和级别等均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校博管办负责解释。《三峡大学师资博士后管理办法》(三峡大人〔2017〕34号)、《三峡大学博士后管理办法(修订)》(三峡大人〔2017〕36 号)、《三峡大学博士后创新人才资助计划》(三峡大人〔2019〕20号)、《三峡大学博士后岗位管理办法》(三峡大人〔2021〕11号)同时废止。此前按有关规定签订的博士后培养协议,按原协议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