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大学教师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管理办法(修订)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教师进入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或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以下简称“进站”),根据《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5〕87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申请要求
(一)教师申请进站所从事的科学研究工作,应符合学科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的要求。
(二)申请进站的教师原则上须博士毕业后全职在我校工作满两年,且近两年年度考核结果为称职及以上。
(三)各学院应按博士教师总数的3%控制年度进站人数,且同一位教师不得申请二次进站。
二、进站方式
(一)以非定向方式(调档、全脱产)在国内进站,办理人事档案和户口转移等手续。
(二)以定向方式(不调档、全脱产)在本校或校外国内(限依托国家“双一流”建设学科设立的流动站,或具有相当学术水平的流动站和纳入学校层面校企合作范围的工作站)或国(境)外(限全球大学排名前500位以内的高校)进站,不办理人事档案和户口转移等手续,按在编人员管理。
三、工作程序
(一)进站审批。申请进站前,教师填写《三峡大学教师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申请表》,学院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人事处审核(处、科级干部从事博士后研究须遵守学校处、科级干部管理有关规定,并报组织部审核),学校审批。其中,申请在本校进站的从严掌握。
(二)离校备案。离校进站前,教师向人事处提交博士后进站(录取)通知书原件等相关材料,其中以定向方式进站的还需签订从事博士后研究协议。
(三)出站回校。出站后,以非定向方式(调档、全脱产)在国内进站的教师(以下简称“非定向博士后教师”),提交博士后证书等资料,按学校人才引进流程办理回校工作手续;以定向方式(不调档、全脱产)在国内外进站的教师(以下简称“定向博士后教师”),提交博士后证书等资料,直接办理回校工作手续。
四、在站待遇
(一)工资、社会保险等待遇
1.在本校进站的定向博士后教师,按学校博士后有关管理规定享受待遇;
2.在校外国内进站的定向博士后教师,在站期间原则上在设站单位享受相关待遇,学校待遇全部停发,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由学校代为缴纳,费用(含单位部分和个人部分)由教师个人承担。设站单位不发放相关待遇的,经学校研究,凭博士后进站(录取)通知书、与设站单位签订的博士后工作协议书及未享受设站单位工资待遇证明原件等有效证明材料,可享受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改革性补贴、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等待遇。
3.在国(境)外进站的定向博士后教师,享受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改革性补贴、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等待遇。
(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
定向博士后教师,可按学校职评规定申报学校职评。
五、有关管理
(一)非定向博士后教师,离校前须厘清相关责任,出站后可按人才引进流程办理回校手续,上岗工作后,享受人才引进待遇,并履行相应服务期。
(二)享受人才引进待遇安置的配偶,必须随非定向博士后教师流动。
(三)定向博士后教师,应有经济担保人(学校在职且近五年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固定制教职工)为其担保。
(四)定向博士后教师进站期间,教师、学院和学校按协议履行各自职责。
(五)定向博士后教师在站工作期限为1-2年,应按期取得博士后证书,及时办理回校报到手续,不允许延期。
(六)定向博士后教师逾期不归或被退站,须厘清相关责任,退还脱产期间学校所发工资、津补贴等相关费用,并缴纳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七)定向博士后教师在站期间,不计入我校人才引进或教师培养协议等规定的服务期,出站后按在站工作期限履行服务期1-2年。其中,在国(境)外进站的服务期按学校教师出国(境)研修有关规定执行。
(八)在国(境)外进站的定向博士后教师,还需按照学校教师出国(境)研修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六、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原《三峡大学教师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管理办法(修订)》(三峡大人〔2016〕24号)同时废止。